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房地合一稅 不滿意但能接受


昨天行政院會通過房地合一交易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理。 前些日,曾出席財政部在高雄舉辦「建制不動產(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制」座談會,理解房地合一交易稅,是取代「奢侈稅」構想,但房地合一交易稅規劃,採漲價部分課徵比「奢侈稅」交易價課徵負擔少很多。原先財政部規劃十七%的稅率,輕稅負遭許多反對炒房團體抗議,不過,依目前行政院版的房地合一交易稅,課的較原財政部版高,更能符合讓奢侈稅退場。 一百多年前國父孫中山先生的睿智,創建「漲價歸公」思想,是目前房地分離課稅的主要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二○一一年得主James Mirrless的研究,也得出房地分離課稅是公平正義的有效方法。不少學界人士認為,台灣房地分離稅制不是世界主流,而力挺財政部計算簡易的房地合一交易稅制改革,但課稅績效房地合一稅會優於舊制土增稅? 房地合一稅改,與土地增值稅再調回四十%、五十%、六十%之稅率稅收效果哪個好?從二○一三年財政統計年報,土地增值稅稽徵金額為一○六六億元來看,恢復舊制即增加一倍,比目前各版本房地合一制稅收推估績效高出許多,更能做到公平正義。 然而房地合一稅改,是財政部就既有條件,不涉及內政部所開發的制度,課稅績效是無法遏止炒房、炒地,無法說服各房運團體是可想而知;但對財政部的努力個人是給與肯定,第一年可增加四十二億稅收,換言之也是讓房地產業者少了四十二億收入,對所謂公平正義仍有一定效果。 五月十八日個人再次出席財政部南部地區房地合一交易稅公聽會,初步看到院版的房地合一交易稅的立法做法,是修正或增列所得稅條文來進行,而非立一新法,從法案推動而言,是明智之舉。因此希望能在本會期儘速立法通過,畢竟增加的稅收並不多,影響房地產業者並不大,讓紛擾多時房地合一交易稅能劃下句點。 原文網址: 房地合一稅 不滿意但能接受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31331297999.html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農會會員

更新日期 2005/4/22
農會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且戶籍與農地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 
一、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 佃農:
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要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 雇農:90.1.20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四、 農業推廣工作者: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五、 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非農會會員
    

更新日期 2005/4/22

一、 年滿15歲以上者。
 
二、 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五、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金額者。
 
六、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 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雇農:90.5.9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